学生资助 | 勤工助学

作者:发布时间:2023-06-0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总则

1、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着“立足校园,服务社区,面向社会”的宗旨,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3、学校成立勤工助学专职机构,从各学院、各机关党政部门实际岗位需求出发,积极寻求与社会需求的对接,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商品贩卖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利益以及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二条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学校贫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常务机构设在学生处助学办,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全面工作。

       2、各学院学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主抓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指派专职辅导员,组成贫困学生扶助及勤工助学工作队伍,负责各学院勤工助学具体工作的开展。

       3、强化勤工助学工作的体系建设,责任目标管理,任务层层落实,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严密的工作准则。

  

   第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1、调查、掌握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2、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3、筹措和科学使用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资金。

4、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5、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条 校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的组成及其使用和管理

1、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国家拨款的勤工助学专项启动资金和各项困难补助为基础,设立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统一掌握,统筹使用。

3、校内所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学校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全程进行检查监督,所有财务帐目由勤工助学中心在校财务处指导下进行检查、审核。

4、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学生的不超过月劳动报酬10%的奖励;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备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其他费用;校内各项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和岗位

1、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一定量的有偿脑力或体力劳动,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集团劳务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等。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2、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四天向学生处申请。

3、学校努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校外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平台。在登记、备案,通过助学办签定勤工助学协议的前提下,学生本人可以自行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在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1、学生本人生活俭朴,无劣迹行为;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要求。

5、具备完整的自知力,社会兼职中能够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学习成绩优秀、有特长者优先。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名单报学生处助学办审核。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每学期初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安排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作期,须重新办理手续。

4、校内各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用工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助学办,由勤工助学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以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5、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合格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学生处助学办负责审核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2、学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考核、验收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用工报酬表”,用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在相应栏目签名。单位盖章后,由学生本人或单位指定人员送交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本人在用工报酬表相应栏目签名,由计财处负责将报酬划入学生账号中或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4、在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处可以与校外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并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按协议执行。

5、校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处助学办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由用工单位按协议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6、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院登记、申报,报学生处助学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1、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超过20小时。

2、勤工助学的报酬参照临时工工资标准或其它同类工资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可酌情增加报酬。不按规定出勤、不能完成规定工作的,酌情减少报酬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3、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违纪处理

1、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扣留同学酬金、或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2、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