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教育部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结合我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评定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学生学习或综合考评量化标准以学院(系、专业)人数为量化基数。在量化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学生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需达到本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及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
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及相关证明。
第十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复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并将全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决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农垦校发〔2007〕68号)同时废止。